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的答复


晋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规定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当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我省未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九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省是否开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当先由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和申请,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的需求,统筹考虑开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相关链接:

  •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科学研究院制作维护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网站标识码:1400000002    备案序号:晋ICP备0600761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