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9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毛守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考场财政支持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您的提案对加强公安交警部门预算管理、推动公安交警驾考购买服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就您所提提案答复如下:

一、您所提的“理顺财政保障体系,由省级财政按购买服务的费用全额或比例保障”的建议相关情况

(一)我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12号),全省公安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支出预算。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晋公通字〔2009〕88号)规定,省公安厅交管局每年集中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收入的30%,用于统筹解决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科技与装备共建项目,应对各种突发应急情况等工作任务的经费保障和业务支出。收费收入的70%,由省财政厅以转移支付方式,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并及时拨付交警部门,统筹用于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包括驾考业务在内的各项支出。

(二)我省关于购买考场服务的有关规定。2018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考试系统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落实购买社会考场服务资金,支队要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2019年省交管局已向各市交警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考场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交警部门根据当地考试需求和供给能力,充分利用政府投资,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自建考场。对现有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尽快落实购买社会考场服务资金,并科学合理评估考场需求,确定需要购买考场数量。购买方式可采取按日购买社会考场使用权以实际使用天数计费,或按每科目每人付费标准以实际考试人数计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上述通知规定,各市交警部门为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并不直接参与各市的购买服务工作。

二、关于财政招标合理布局的相关情况

针对您所提的第三条“财政招标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建议,根据省交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考场服务工作的通知》,已要求各市科学合理评估考试需求确定购买考场数量,通过招投标采购等方式择优购买考场。

据省交管局统计,截至2021年8月,全省科目一社会考场184个、科目二社会考场184个、科目三社会考场107个,其中已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考场科目一121个、科目二132个、科目三71个,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考场已占65%以上。

针对您所提意见,我们将建议省交管局督促各市交警部门继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科学合理配置购买服务考场数量,以保障群众考试需求和考场运转。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支持考场运转和交警部门业务支出。


山西省财政厅       

2022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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