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37号提案的答复


田安平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技术工艺深度融合 加快山西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强化政策资金保障方面。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入融合、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一直是我省关注的重点领域。2017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明确支持重点企业采用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技术改造,由省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8年-2024年,省财政全力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累计安排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52亿元,带动项目投资2000多亿元,推动全省工业投资实现增长,其中我省制造业投资规模由1020.2亿元扩大到1700多亿元,占工业投资比重由42.7%提升至5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由59.6%提升至62.4%,智能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

2025年,省财政继续保持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年初预算25亿元,聚焦企业技术改造、特色专业镇发展、重点产业链培育等,以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为抓手,不断推动人工智能与智能化转型深度融入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过程。

二是关于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当前我省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中介、科研人员进行激励。主要政策有:省政府办公厅《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明确: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明确: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省财政每年安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补资金用于落实以上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下一步,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省财政将持续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拓展,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推动政策加快落地见效。



  • 相关链接:

  •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科学研究院制作维护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网站标识码:1400000002    备案序号:晋ICP备0600761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