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罚决[2022] 45号)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
王斌
二、违法行为类型
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王斌作为山西汇亨资产评估公司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七)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