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业务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将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业务办理指南公布如下:

一、登记备案

(一)设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办法》规定要求设立:

1.设立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

②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设立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2名为资产评估师;

②有2名以上股东,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

③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工商登记且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表述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备案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三)提交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以及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⑤《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用承诺书(附件7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④《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用承诺书(附件7

二、变更备案

(一)变更对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提交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②比照登记备案有关要求,附送其他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②比照登记备案有关要求,附送其他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销备案

(一)注销对象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提交资料

1.注销备案申请书(明确注销原因、档案管理方式等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情况表》(附件8);

3.原备案公告等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线下办理流程

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完成初步备案。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自接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机构根据要求,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同步结束办件。

3.办理登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有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二)网上信息录入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后,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见下图),将备案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报送纸质资料,审核电子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备案确认,同时通知机构领取备案公告(变更或注销备案回执),结束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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