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清单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来源:      时间: 2025-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