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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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第一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