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25年5月15日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预算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补助经费支持内容。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根据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总额和各市县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和不安全校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
4.对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省级预算安排外,不足部分通过中央综合奖补资金给予补助。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发展实际,统筹中央综合奖补资金阶段性切块重点支持部分义务教育学校运行和发展。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为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对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县区,暂停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对中央特岗教师和省级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于地方计划地区,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补助经费涉及的相关国家基础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现行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县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政策落实情况、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审计、财会监督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市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绩效目标。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明确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报送、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要求做好省级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90%。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结合我省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加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贴补助等政策;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对于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按实际需要保障学校取暖、水电等基本运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全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结合实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基础数据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效能。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1〕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