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行〔2016〕21号, 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将《细则》第十二条“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修改为“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细则》有关政府采购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