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文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条 文产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方向和文化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重点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同时,适度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特色项目、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条 文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信用担保贷款及文化产品出口购买商业保险中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用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四)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企业以及经省委宣传部按相关制度办法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文产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全过程公开,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文产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各个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文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文产专项资金管理;

(三)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文产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案,审核文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文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文产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

(二)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定文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拟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绩效目标对文产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以及项目监管、验收评估等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直有关单位(含省文资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下同)和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等工作,并对本系统、本地区的项目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文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文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文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 文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省属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中央宣传部、省委、省政府推动的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和重点影视项目;

(二)支持各类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文创设计成果转化中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

(四)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鼓励省内文化企业“走出去”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文化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实绩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文产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以及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5日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满3年的文化企业,从事行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且以生产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和税收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前景,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财税贡献增长预期;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立项或启动,具备实施条件;

(四)同一市场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支持周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产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对未如实申报取得文产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按渠道要求退回或收回: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巡视巡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五)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七)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八)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主体和项目。

第十七条 文产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竞争性推荐、实地抽查与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立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逐级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对省委、省政府批准或者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审查合格后行文推荐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联合行文推荐并对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职能和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方向和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重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评审。

(四)专家评审。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纳入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五)审批及公示。省委宣传部结合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资金规模等,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经部务会议审定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情况除外。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使用与管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文产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将文产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文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项目专账,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文产专项的使用管理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情况。

第二十条 文产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文产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产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文产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央财政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文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省委宣传部在审核项目时要把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审核重点,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省委宣传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完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文产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骗取文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超范围分配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使用文产专项资金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2011年印发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行〔2011〕9号)同时废止。

  



  • 相关链接:

  •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科学研究院制作维护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网站标识码:1400000002    备案序号:晋ICP备0600761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576号
  • 访问统计:web site traffic statistics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