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标准(试行)的通知



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行动计划》要求,充分发挥会展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标准(试行)》,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标准(试行)

会展业发展项目主要指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市场化运作的展览、会议项目,包括引进类展览项目、省内自办类展览项目和引进类会议项目。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不在此范围内。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引进类展览项目

引进类展览项目指在我省引进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展览项目。对在我省连续举办的引进类展览项目,以三年为培育期,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引进类展览项目给予补助;第四年开始转为自办类展览项目予以补助。

(一)国际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境外参展商数量达2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全国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含)、省外参展商数量达5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行业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省外参展商数量达3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自办类展览项目

省内自办类展览项目指我省培育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省内自办展览项目,按照培育期和非培育期给予补助。

省内自办类展览项目以三年为培育期,培育期按照展览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非培育期的展览项目按照存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助,存量展览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增量展览面积15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存量展览面积是上届展览面积,增量面积是指本届展览面积与上届展览面积相比增加的部分)。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引进类会议项目

引进类会议项目指在我省举办的,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行业性会议、年会等活动,参会人数200人(含)以上,省外参会人数占30%(含)以上,会期1天(含)以上的会议项目给予补助。参会人数达到200人,给予补助4万元/天,参会人数每增加100人补助相应增加2万元/天,单个会议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境外参会人数占10%(含)以上、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的会议项目,补助金额上浮30%,单个会议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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