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管理,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4〕13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4〕140号),我厅制定了《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修订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激发县级发展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涵养税源的内生动力,促进提高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中切块安排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为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分配到县级。激励资金的测算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 省财政按照各县地方级税收收入测算分配激励资金。地方级税收收入包括按财政体制分别缴入省、市、县等各级国库的收入。
第四条 为鼓励县级加快产业转型发展,在计算各县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传统行业税收按一定比例折算,新兴产业税收全额计算。其中,传统行业包括第一产业及煤、焦、冶、电、烟、酒、废旧钢铁、网络货运等行业;新兴行业为上述传统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 对根据上述口径计算地方级税收收入正增长的县按增量资金分配激励资金。为减少年度间一次性因素影响,测算地方级税收收入增量时,基期数采用三年平均数。以第N年为例,具体计算公式为:
税收收入增量=第N年税收收入-(第N-1年税收收入+第N-2年税收收入+第N-3年税收收入)÷3
某县初步计算激励资金=某县增量资金÷全省县级所有增量资金×激励资金总额
为保障县级财政运行的均衡性,对增量过大县适当调减激励资金,在保持激励资金总额稳定的基础上,同比例调增符合条件县的激励资金额度。
第六条 各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增税收收入、不合理归集纳税行业或通过调整财政体制等方式调节县级税收收入套取奖补资金的,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激励资金的,相应抵减县级收入增量,扣减激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加大惩处力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以及保障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基本财力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包括中央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所称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和设区的市本级。
第五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收入高质量增长情况、县级财政管理绩效情况奖励、县级财政运行困难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
阶段性财力补助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和市、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
第六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市县其他必要支出、以前年度分配基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收、县级“三保”保障能力、 义务教育教师补充绩效工资等因素,结合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等系数,采用因素法分配,并向脱贫县和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其中:以前年度分配基数因素采取逐年退坡的方式予以考虑。
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分配主要参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或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测算。
资金测算分配时,根据市、县级财政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当下的政策导向,动态调整因素比重。
第七条 县级“三保”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需求主要参考财政部每年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范围和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具体为:
(一)县级“三保”支出需求。
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省级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规范后的公务员绩效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绩效工资等项目。
运转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分部门、分标准统一测算。
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省级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其他基本民生等支出。
(二)其他必要支出需求。包括必要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以及落实国家、省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为激励县级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涵养财政税源,提高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对收入高质量增长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为引导县级财政提高管理水平,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财政管理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考评结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每年对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考核情况为依据。
第十条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困难程度系数测算,即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的(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必保支出÷标准财政收入)×55%+标准化处理后的(标准收支缺口÷标准财政支出)×45%,并视情况进行平滑修正。
第十一条 结合资金规模情况,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较低的市县,可在上年补助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退坡。
第十二条 为保障市、县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在分配奖补资金时引入增幅控制机制,即:以省对市、县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调减(或调增)相关县区奖补资金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奖补资金市、县奖补资金额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市县可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级财政要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23〕9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