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以及省委关于“实施市县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精神,根据省政府第8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创新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今年,省里出台了《中共山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标志性牵引性重大改革和重点改革任务》,明确将“实施市县转型综合配套改革”作为2021年标志性牵引性重大改革之一,要求制定加强市县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省对县级、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是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县级、开发区的财政奖补力度,有助于促进基层招商引资,增强财政增收后劲,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将“十四五”期间对县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开发区全部行业税收奖励统一由“环比增量”调整为“定比增量”。具体为:“十四五”期间,以2019年为基数,对县级(含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每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部分按100%奖励;以2020年为基数,对财政独立核算的市管开发区全部行业每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部分按100%奖励。通过上述政策调整,“十四五”期间,在我省县级注册落户的第三产业、新兴产业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落户的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税收省级分成部分可以全部返还县级和开发区,由当地统筹用于支持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

三、其他事项

(一)要求市县和开发区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招商引企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废止省对县级、开发区和转型综改示范区的网络货运、互联网物流平台、重点数字经济等行业奖补政策,切实解决了当前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相关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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